3月5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针对海南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出台了“免、减、缓”三项政策。
此次阶段性企业社保费是继海南去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又一重大举措,政策力度大、涉及范围广,预计将减轻企业负担35.9亿元。
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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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就《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适用范围有关问题发出补充通知↓
琼人社发〔2020〕32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
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2020年2月5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印发了《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0号)。现就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精神,此次允许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的范围只限于参保企业和个人。我省具体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四)(五)项中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月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不延长办理期限。2020年1月至2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因疫情影响尚未缴纳的,应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自2020年3月起,应当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来源: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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