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则《史无前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即将出台!自贸港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门户!》的新闻,被一些自媒体刊发后引起了海南民众广泛关注。小易君也关注到这条消息,随后查阅了近期的官方新闻,并未发现任何有关“海南自贸港法即将出台”的官方报道。
真相:这应该是一条“标题党”十足的假消息!
1、全国人大将审议海南自贸港法的授权议案?
该则消息源引述近期官媒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即将召开”的相关报道。其中涉及“海南自贸区相关法律”报道的官方新闻表述是:”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网信海南”微信公号相关报道内容截图
并未提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审议有关海南自贸港法律授权的议案”。
△自媒体转发内容截图
△关于“海南自贸港法即将出台”的自媒体稿件截图
2、自贸港法即将出台?
关于“海南自贸港法”这一说法,其实是在去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由海南代表团提议而来的。当时,海南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启动海南自贸港法立法工作的议案被大会采纳,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工作被列入了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这标志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正式提上国家立法日程。
2019年9月16日,国新办举行省(区、市)系列新闻发布会。海南省委书记刘赐贵在会上介绍,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已正式提上国家立法日程,相关政策正在制定之中。
此后,很难再找到关于自贸港法后续调研起草工作进展的新闻报道。而一部史无前例的“自贸港法”出台,是需要长周期的调研和讨论,也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
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是什么?
那么,这个被自媒体理解为“自贸港法授权”的“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内容是什么?
经查阅,中国人大网于2019年10月26日发布的一则由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的报道显示,这项草案试点范围是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草案的主要内容涉及有如下4种情况:
“一是按照直接取消审批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申领拖拉机操作证件仍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属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等经营许可事项。试点期间,上述审批暂停实施。
二是按照审批改为备案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两项经营许可事项。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开展报关业务。
三是按照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四是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取消省级林草部门对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核(初审)环节,申请人可直接向国家林草局申请核发许可证。”
△中国人大网相关报道内容截图
综上来看,今年的两会将审议的内容是:关于在海南自贸区暂时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草案,与自贸港并无关系,更别提是自贸港法的出台了。而“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被看作是自贸区的一种标配,并未达到自贸港规格。
所以“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不等于“自贸港法”。
4、关于#史无前例#,#区域立法权#
*后,小易君再跟大家简单探讨一下,区域立法是不是史无前例?
△转发内容截图
事实上,海南经济特区就有过立法权,当然,深圳等特区也有。
资料显示,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建立海南经济特区议案,除了决定将海南岛列为经济特区外,还“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刊发于《特区理论与实践(2003.6)》关于深圳特区立法权的内容描述截图
显而易见,经济特区立法并不如假新闻标题中所说的“史无前例”,而地方立法权授权也并非没有先例。当然,自贸港法如真能实现,对于海南自贸港建设将是非常重要的一大飞跃!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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