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海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文黎大道、北斗路、文化路、陵黎大道、陵水河岸、海南环岛高速的围合区域内(含边界道路)和陵水河岸、海岸线、港坡村榆丰路(乡村道路)、X660县道、海南环岛高速的围合区域内(含边界道路),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详见附图。
二、适用范围及高排放标准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等机械类型。
本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
(一)禁用区内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第Ⅱ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
(二)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相应阶段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
三、管控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限制要求排放阶段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日常保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主动建立使用台账,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科学技术与工业信息化、综合行政执法、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环卫、公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四)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责令进行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主动申报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功率、使用场所、排放标准等信息。申报登记方式:1.在“海南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登记;2.联系调查登记单位开展申报登记,电话:0898-68919031
(六)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应急、抢险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8月23日起施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来源:陵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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