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海南就业创业者,对于如何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比较感兴趣。那么究竟如何申报呢?
2018年5月13日后到海南就业创业的全日制50岁以下博士毕业生(且被认定为海南省高层次人才)、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本科毕业生,不管是省外户籍还是省内户籍的高校毕业生,不管是省外高校还是省内高校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凭在海南省就业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
符合要求的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属地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省属事业单位向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
补贴资金:政府出一半,单位出一半。
关于人才住房保障范围的对象
《海口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中这样规定:
第二条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三条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享受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创业人才,其所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2018年5月13日后注册成立,且其本人应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股东或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
《三亚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中这样规定:
第二条 人才住房保障范围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三亚市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第三条 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为:
(一)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大师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
海南自贸港人才服务“单一窗口”启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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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服务“单一窗口”已与海口、三亚、儋州、澄迈、洋浦等5个地区人才服务平台同步启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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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